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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江淑惠
江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4 月18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之財產資料及有害及債權之理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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