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108,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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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彥
被 告 翁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所簽訂之高雄銀行信用卡契約條款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申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有上開約定條款1 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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