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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簡洪濤
被 告 張信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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