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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榮瑞霞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林邱秀珍
被 告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因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1,123 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範圍,兩造當庭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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