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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君、王天健、王天龍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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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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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大溪區松樹段0718、│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0166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
│ │本( 含異動所引) 、被繼承│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人王黃枝之除戶戶籍謄本、│,因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原│,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
│ │告並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繼承人列為被告。原告於起訴狀所列│
│ │所申請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之被告王天君、王天健、王天龍,是│
│ │本(記事勿省略) │否有欠缺,仍須前揭資料以供審認當│
│ │ │事人及當事人是否適格,故應予補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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