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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尚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張凱平間請求給付頂讓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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