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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高百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博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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