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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586號
原 告 鋐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麒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被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向被告承攬地板施作工程,工程款總額新臺幣(下同)22萬5,000 元,並約定被告應於工程完成及通過驗收後,給付前開工程款,原告已於107 年2 月8 日完工,並於107 年3 月31日前已完成驗收,惟被告迄今拒未給付工程款,爰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程報價單影本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4 頁),經核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曾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僅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3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7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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