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1626,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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