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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黃元靖
訴訟代理人 黃文慧
被 告 徐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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