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26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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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68號
原 告 鍾瑛珍
被 告 梁惠玲
侯宗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7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因不動產有所請求而涉訟;

本件被告梁惠玲、侯宗瀚之住所位分別為「桃園市龜山區」、「嘉義縣」,有原告提出之被告二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系爭不動產之所在地位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應有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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