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292,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金子、宋來長、楊麗芬、宋雪如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
┌──┬────────────┬────────────────┐
│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
│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土地及同段200 建號建物第│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
│    │一類登記謄本( 含異動所引│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 、被繼承人張玉之除戶戶│,因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
│    │清冊。原告並得持本裁定向│繼承人列為被告。原告於起訴狀所列│
│    │戶政事務所申請上開繼承人│之被告宋金子、宋來長、楊麗芬、宋│
│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雪如,是否有欠缺,仍須前揭資料以│
│    │。                      │供審認當事人及當事人是否適格,故│
│    │                        │應予補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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