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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培碩即帕可餐飲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怡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6日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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