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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雯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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