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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惠娟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對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即第二審廢棄原判決後,應為何內容之判決,尚有不明。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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