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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陳志彥
吳淑霞
被 告 陳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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