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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為「乾瑭有限公司」,但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至今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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