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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楊佳妍
黃惟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于庭、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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