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811,20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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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璋
李坤泰

廖月雙


廖惠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福寶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0,236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 萬5,573 元×占用面積8.44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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