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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65號
原 告 吳晨妤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芊勻(原名:呂宜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尚欠新臺幣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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