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869,2018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69號
原 告 A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母
被 告 李灃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三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灃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693 號審理中。

原告就被告之犯罪行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是否有該犯罪行為,尚待刑事程序審理確定,且其結果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本件應待刑事訴訟終結,方適宜續行程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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