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878,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78號
原 告 王基淋
被 告 江沅蓁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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