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981,2019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吳政道
特別代理人 陳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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