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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佩潤
相 對 人 陳學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五九八四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中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日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的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陳瑞宏間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598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相對人持鈞院101 年6 月29日桃院晴100 司執光字第86391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陳瑞宏之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0 號房屋(下稱116 之1 號房屋)內的動產為執行,並經鈞院於107 年3 月2 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在案,然116 之1 號房屋與聲請人居住之桃園市○○區○○路0 段000巷000 號房屋(下稱116 號房屋)為相通連,且實際使用人僅聲請人一人,故鈞院所查封之動產實非陳瑞宏所有,今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鈞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266 號審理中,若系爭執行事件就查封如附表之動產為執行,將來恐難以回復原狀並致聲請人受損,故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
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與第三人陳瑞宏間有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有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984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266 號等卷宗查明屬實。
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確有就陳瑞宏位於116 號之1 房屋內之動產聲請執行,且於107 年3 月2 日指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並由本院貼上查封標示完成查封,可知執行程序迄未終結,又聲請人確設籍於116 號房屋,此有聲請人之戶口名簿可稽,是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尚非全然憑空杜撰,自有待本院審理、判決,故為免聲請人將來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應認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然聲請人得聲請停止之部分,僅限107 年3 月2 日所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後續執行程序,不及於系爭執行事件的其餘執行程序,故就聲請人聲請停止其餘執行程序部分,應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四、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於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期間,在通常情形下,其債權因無法續行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相當於利息之損害,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程序所請求之利息為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票之法定利息),應以此利息之成數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息依據,另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元,則應以此作為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基礎,復參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僅得上訴至第二審,是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3 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
綜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所受之損害,以該查封動產之價額、預估3 年之訴訟期間、年息6%計算後為7,830 元(計算式:43,500元6%3 年),爰以此為擔保金,備供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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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查封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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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品質 │聲請人陳報價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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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ZIO V55E3D 液晶電視 │1台 │5年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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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HONO MASTER LX-570音響 │1組 │18年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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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古典木椅 │2張 │複合木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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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古典木質櫃(高腳) │2張 │複合木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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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咖啡色沙發(3+2+1 ) │1組 │仿牛皮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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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長型茶几(木質) │1張 │複合木 │2,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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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型泡茶桌(木質) │1張 │複合木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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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型黑色沙發 │1張 │仿牛皮 │1,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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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OKUYO TC-307K 按摩椅 │1張 │故障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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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立分離式冷氣RAS-63BF │1組 │18年故障│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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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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