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114,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徐瑞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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