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252,2018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小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