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301,201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吳艷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毓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548 元【計算式:120,000+446,548=566,548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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