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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靜渝(原名:詹淑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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