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陳聖芬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