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410,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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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童慧軒
卓烱山
洪金發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財產信託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00號房屋之信託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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