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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25號
原 告 黃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耀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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