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43,2018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3號
原 告 鍾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