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433,2018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蔡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