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527,2018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阮忠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伯温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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