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530,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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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阮智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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