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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藝術語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聲斌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順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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