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556,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吳琇寶
吳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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