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559,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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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張曉玉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莨璟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8,641元、資遣費109,200元(共計137,841元),上開項目均不具工資之性質,而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7,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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