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訴,10,2019041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劉明亮間請求終止結清銀行帳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5,060元(計算式:系爭帳戶於106年10月18日為止之存款總額309萬121元÷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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