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松峰即金可可實業社
特別代理人 許珮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標的金額依109 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5,9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09,532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209,532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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