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保險小,184,2019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賴恩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