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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陳書維
楊智閔
被 告 楊韋綸
訴訟代理人 施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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