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
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位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是依上開規定,堪認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