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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潘璘婷
林琪城
被 告 蔡燦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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