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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抗 告 人 馬宣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麗華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10日所為108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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