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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孫德玲
被 告 合宜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珍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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