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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和即億州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亦即其上訴之範圍及請求第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尚有不明。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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