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勞簡,53,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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