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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小調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采庭(原名: 吳姿慧)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㈡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㈣、係提起反訴者。
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 號4 樓」,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故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明,致本院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且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於外國送達或為公示送達。
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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