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7號
108年度桃救字第41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暨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年度桃救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桃國小字第七號、一○八年度桃救字第四十一號等事件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機關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係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此有網頁查詢資料及該所拒絕賠償理由書附卷可按,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院108 年度桃國小字第7 號、108 年度桃救字第41號事件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